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4-03-12 2024-03-12
豫0184环罚决字〔2024〕4号 河南亿扬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NM0BD0F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工业园黄金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 01 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01月11日,接部监督帮扶202401轮次专业40组监督帮扶人员巩*、章**交办河南省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询问,河南省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涂布生产车间实际生产经营单位为河南亿扬新材料有限公司,部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涂布车间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实施展平机工序停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03月0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持续时间: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10000 + ( 100000 - 10000) x [( 2 / 4) + (1-1)+(1-1)+(1-1)+(1-1)/ ( 4 x4)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32500元”。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期间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停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行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08 房间)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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