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4-03-26 2024-03-26
豫0184环罚决字〔2024〕6号 郑州市文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98660M

地址:新郑市神州路北段尹庄东侧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0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02月29日,接郑州市2024年监督帮扶(第三轮次)23组监督帮扶人员温*、孙**、张**交办郑州市文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询问,郑州市文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实施印刷工序停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郑州市文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市文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证据三:2024年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裁量取证情况。证据四:2024年2月29日《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该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其所在位置。证据五:2024年2月29日现场取证照片。证明: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证明函1份,郑州市2024年监督帮扶(第三轮次)工作人员相关信息附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参加人(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证据七:郑州市文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1份。证明:该单位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证据八: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将通知送达该单位。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因子选择。证据九:郑州市文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员工名单1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请表1份,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1份。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裁量因子选择。证据九: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情况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4年3月13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11号) ,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5、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10000 + ( 100000 - 10000) x [2/ 4) + (2-1)+(5-1)+(1-1)+(1-1)/ ( 4 x4)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46563元。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实施印刷工序停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陆拾叁元整(¥46563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房间)处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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