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4-03-28 2024-03-28
豫0184环罚决字〔2024〕7号 新郑市薛店镇新先锋石材商行(晋**412726******08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4MA42TCAY9Y

地址:新郑市薛店镇众合国际石材产业园第七大街731号

经营者:晋**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查看你单位监控,12月27日14时52分,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一辆叉车在进行石材搬运,经查该机械环保登记号牌为2-GA600361,车用燃料为柴油,通过该车发动机铭牌显示该车发动机出厂年月为 2014 年1月,型式核准号CNFCG20430070020,为国二排放标准车辆,不符合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管控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录像;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视频为证。

二、行政处罚单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环文[2021]37号)(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12: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违反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1台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裁量等级3;违反管控规定次数:一年内违反管控规定1次,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1-1) / 4 +(( 1-1)+ (3-1)+(1-1)+(1-1) )/(4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593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收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2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