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4-05-08 2024-05-08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4〕12 号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新郑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90567740X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新密公路北侧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转 办函件(编号 00-20240228-019298),举报人反映:“赵家寨 煤矿违反环保门禁要求,夜间让不符合进场要求的国五及以 下排放的货车入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的国 五车辆违规通行问题为你公司所使用车辆,通过郑州市大宗 物料门禁管控平台查询,你公司在 2 月 26 日-27 日,共有 24 辆重型柴油车进出进行运输,车牌号分别为:豫 A0290N、 豫 A0575N、豫 A0763N、豫 A1797S、豫 A1992D、豫 A2018Z、 豫 A3097V、豫 A3657Y、豫 A5891T、豫 A6336X、豫 A635WB、豫 A9338E、豫 A9777J、豫 A9851J、豫 CP9551、豫 DF6090、 豫 K51711、豫 KD8813、豫 LM2652、豫 LM3896、豫 LM7397、 豫 PS8576、豫 VP6J67,通过河南省机动车排放阶段查询 App 查询核实,上述车辆排放阶段均为国五,不符合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Ⅱ级管控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 (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 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新郑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委托书 1 份 1 页。证明:郑 州煤炭工业(集团)新郑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有 权代表你单位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 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1 页。证明: 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3、2024 年 3 月 1 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 1 份 3 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5 页,拍摄的现 场照片 2 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4、郑州市大宗物料门禁管控平台抓拍通行车辆截图和 河南省机动车排放阶段查询 App 查询车辆排放阶段结果 1 份 24 页,证明:违法时间和违法行为等;

        5、《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1 份 6 页,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新郑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12 月 份工资汇总表 1 份 1 页,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新郑精煤有 限责任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汇总表 1 份 1 页,证 明: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6、执法人员执法证 2 份 2 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合法性;

        7、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转办举报函件 1 份 1 页,证明: 案件的来源; 

        8、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 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 1 份 1 页,证明:违法行 为发生时间处于橙色预警管控期间;

        9、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 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通知 1 份 3 页,证明: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 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的合法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 年 3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4〕 1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 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4]5 号) 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 签字视频为证。

        二、行政处罚单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郑环文[2021]37 号)(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 12:违 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违反应急措施规定使用 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 5 台以上的,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裁量等级 3; 违反管控规定次数:一年内违反管控规定 1 次,裁量等级 1;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处罚金额(X):代入公 式:X=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5-1)/ 4 + (( 3-1)+ (3-1)+(1-1)+(1-1) )/(4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 14375 元。

        依据《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 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使用,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收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 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 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 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 (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 年 5 月 8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