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4-07-10 2024-07-10
豫0184环罚决字〔2024〕16号 郑州达美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948677755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轻工路南侧宏美产业园8号车间C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的涉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印刷生产,印刷工序配备有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废气治理设施动力柜电压表显示通电状态,设施电机未旋转运行,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证据一:郑州达美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郑州达美印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王**、赵*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证据三:2024年5月15日对郑州达美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勘察照片7页、现场勘察示意图2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违法行为。

       证据四:郑州达美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性。

       证据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4页,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符合登记表类企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4〕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6月0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17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6”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9个,其余因素8个。违法事实(A):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B1):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3):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B4):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5):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6):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7):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8):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2、B2=1、B3=1、B4=1、B5=1、B6=1、B7=1、B8=1。代入公式:

X=20000+(200000-20000)x[(1/5)2+(22+12+12+12+12+12+12+12)/(52x8)]x50%=28550(元)。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2855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生产时印刷工序配备的废气治理设施动力柜电压表显示通电状态,但设施电机未旋转运行,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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