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4-08-02 2024-08-02
豫0184环罚决字〔2024〕17号 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1675774R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新密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对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企业进行排查,发现该企业煤仓口露天堆放大量黑色物料,物料仓仓顶破损后,执法人员进厂进一步现场检查,发现物料仓为煤矸石周转仓,该仓南北门损坏,处于南北通透状态,门口有煤矸石溢出,仓内窗户部分没有玻璃,部分没有窗户框,仓内墙体、窗台、地面积尘较厚,该企业生产期间产生的煤矸石下料、暂存、装车产生的粉尘未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排入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3.2024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5月20日《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所在位置四周环境,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

     5.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为报告书项目;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8.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情况;

     9.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名单和2023年利润表复印件1份,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

     10.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规划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规划。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4〕25号),责令你单位(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整改到位。2、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4年6月21日,根据要求,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

      2024年7月9日,我局向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7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19号)后,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煤矸石周转仓,南北门损坏,处于南北通透状态,门口有煤矸石溢出,仓内窗户部分没有玻璃,部分没有窗户框,仓内墙体、窗台、地面积尘较厚,生产期间产生的煤矸石下料、暂存、装车产生的粉尘未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排入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具体裁量因素如下:(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2;(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一下),裁量等级:2;(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6)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7)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8)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4, 3, 1, 1, 1, 1, 1],处罚金额 (X) :49700元, 代入公式:

X=20000+(200000-20000)[(2/5)² +(2²+4²+3²+1²+1²+1²+1²+1² ) / (5²x8) ]x50%,最终裁量金额:497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生产期间产生的煤矸石下料、暂存、装车产生的粉尘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柒佰元整(497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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