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KURTXH
法定代表人:焦**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高*、谢*在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期间对新郑市润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2024年6月5日为豫A6FH61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在检测OBD时,结果显示合格,但OBD过程数据车速全程为0,发动机转速保持在700转左右,涉嫌人为跳过OBD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2)、2024年7月3日,你公司在对车牌号豫A6EU29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在该车有两个排气管的情况下只插入一个采样管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3)、2024年7月5日,你公司在对车牌号豫A336GR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在该车有两个排气管的情况下只插入一个采样管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4)、2024年7月8日,你公司在对车牌号豫A5768C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在检测过程中,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1000px,并该车出具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18)和(GB18285-2018)的相关检测要求开展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新郑市润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书1份1页。证明:新郑市润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有权代表你公司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证据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2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拍摄的现场照片9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证据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1份6页,新郑市润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人员名单1份1页,新郑市润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收入支出财务表和2024年1-6份润万收入支出财务表1份1页,国民经济分类名录1份2页,新郑市润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河南省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2023年检测车辆数和2024年1-6月份检测车辆数1份2页,证明:企业的行业名称和规模为微型企业;
证据六:资质认定证书1份1页,校准证书15份46页,检定证书1份3页,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4份8页,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七:收据4份4页,证明:违法所得四辆车金额为690元。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2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8月23日,你单位委托站长李鹏飞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一是你公司作为一个全车型的检测机构,自疫情过后至今,由于内部经营管理不善再加上行业竞争激烈,一直亏损,入不敷出,一度近乎处于停业状态。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让公司走出困境,在2024年7月初专门聘请了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到站运营,至环保部门检查的当天,你们一直处在试运营状态几天。由于现站内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新招员工,业务技能差,规范意识还不够强,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此次检查发现的一些问题并非你们故意而为之;二是你公司在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能够积极主动完成整改,及时将违规车辆召回重检,重接车辆尾气也是合格的,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三是你们也坚决保证,在未来的工作中,深刻汲取此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沉痛教训,从零开始、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全方位加强检验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考核,认真学习相关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守好底线,把控红线,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为机动车排放检测履行好自的使命任务,也因此给上级监管部门带去的工作麻烦深表歉意;四是针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诚恳接受,并虚心改正,且主动停业三天进行了内部整改和整顿学习,并积极完成整改。
二、行政处罚单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5: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1 / 5)² + ( ( 1²+ 2²+1²+1² ) /( 5²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122000.0元。根据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三)从轻处罚情形第2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12.2万元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金额,因该法律条款最低额度10万元,在122000元基础上从轻20%,低于10万元,故在122000元的基础上从轻20%后按该条法律最低额度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玖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收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