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4-11-01 2024-11-01
豫0184环罚决字〔2024〕第21号 郑州凰巢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H2BC9N

地址:新郑市和庄镇炎黄大道与神州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三联印刷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0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6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第8轮次)工作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新建两座喷漆房,一个打磨车间并投入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凰巢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凰巢木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裁量取证情况。

3.2024年8月22日《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及其四周环境。

4.2024年8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5.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拟生态环境执法所涉及郑州凰巢木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价值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两座喷漆房,一个打磨车间总投资额。

6.郑州凰巢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相符性认定表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因子选择。

7.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因子选择。证据八:2024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郑州市工作通报(第8期)1份。证明: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交办该单位的问题。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情况等证据为凭。

9.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4〕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喷漆房、打磨工序已自行拆除。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23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5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9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91 + (455 - 91) x {(5/ 5)² +[ 1²+1²+1²+1²+1²/ (5²x5)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28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房间)处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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