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新郑市宏利鞋材加工厂(闫*,412828********06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456RFJ6G
经营者:闫*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赵家寨路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1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生态环境执法APP推送的VOCS专项检查任务进行现场检查。在新郑市宏利鞋材加工厂区内使用手持式PID检测仪检测时显示数据异常。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正在运行,注塑工序上方安装有集气罩,集气罩未与废气收集主管道连接,处于断裂状态。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新郑市宏利鞋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新郑市宏利鞋材加工厂的主体资格;
2.冯**、范*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0月11日《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所在位置四周环境,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
5.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6.2024年10月11日对新郑市宏利鞋材加工厂经营者闫*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公司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8.新郑市宏利鞋材加工厂工资表1份,证明新郑市宏利鞋材加工厂规模;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为报告书项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4〕44号),责令你单位(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整改到位。2、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4年10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
2024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3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0月2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30号)后,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对裁量因素等级进行以下判定: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该企业按照要求密闭,但连接污染防治设施管道断裂,裁量等级:1(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判定标准:该企业属于制鞋业,裁量等级:2(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该企业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根据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裁量等级:1(年营业额120万左右,有12名员工,不足20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该企业属于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登记管理);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5天,裁量等级:1(1个月以下);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该企业已在限期内进行维修整改,裁量等级:1(限期改正);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该企业自2022年至今未受到过同类型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该企业在检查过程中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万,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1,1,1,1,1,1,1],代入公式
X=2+(20-2)x[(1/5)2+(22+12+12+12+12+12+12+12)/(52x8)]x50%=2.855(万元),最终裁量金额:2.855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生产期间注塑工序上方安装有集气罩,集气罩未与废气收集主管道连接,处于断裂状态。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 行 百 支 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