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170441925C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与老郑新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福鑫玻璃园区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园区东侧车间顶部、门口、窗户处有白色积尘,积尘严重,然后执法人员赶赴该车间进行现场检查,该车间为新郑市东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干粉项目生产车间,车间大门敞口处有可见粉尘外逸,执法人员利用便携式粉尘检测仪对该车间门口进行现场检测,仪器显示TSP(颗粒物)数值为421.5微克每立方米。该公司正在生产,粉碎车间内墙壁、地面、物表有大量积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证据一:新郑市东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新郑市东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证据三:2024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4年10月11日《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所在位置厂区布局,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证据六: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为报告表项目。
证据七: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证据八: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情况。
证据九:该公司职工工资名单1份,证明该公司企业规模等。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4〕41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17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9个,其余因素8个。裁量因素:违法事实(A):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B1):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下),裁量等级:2;企业规模(B2):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B3):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B4):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5):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6):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7):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B8):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2、B2=1、B3=1、B4=3、B5=1、B6=1、B7=1、B8=1。代入公式:
X=20000+(200000-20000)[(1/5)²+(2²+1²+1²+3²+1²+1²+1²+1² ) / (5²x8) ]x50%=32150(元)。
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3215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321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