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7NQWY9W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107连接线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高*、谢*对2024年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第八轮次交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豫A600L6的驱动方式为前置前驱,应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但该公司使用了双怠速法。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豫A600L6进一步核实,该车2023年6月7日在新郑市腾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对该车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证明豫A600L6适用于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但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10号对该车检测时采用了双怠速法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私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书1份1页。证明: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有权代表你单位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证据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3: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拍摄的现场照片5页,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2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证据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证据5:《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1份6页,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1份2页,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度5-7月份检测车辆数1份3页,2024年度5-7月份营业收入明细1份77页,国民经济分类名录1份3页,证明:企业的行业名称和规模为小型企业;
证据6:资质认定证书1份1页,校准证书4份14页,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7: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份6页,收据1份1页,证明:违法所得1辆车金额为50元。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9月26日,你单位委托技术负责人马*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罚。理由:2024年4月,你们新的团队接手经营,同时也对公司进行了法人变更,由于你们初次涉足该领域,车辆检测经验和管理经验不足,在对车辆外检阶段车主告知检测员该车为四驱车,登录员就按照4x4(全时四驱)的驱动方式进行登录,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就推荐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导致对豫A600L6检测时使用了错误的检测方法使该车辆通过检测。事后你公司也认识到错误,积极协调对该车辆召回重检。召回重检按要求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后检测结果显示也是合格的(附豫A600L6检测报告)。从召回车辆整个检测流程来看,人员操作规范,检测方法符合国标要求,检测结果科学真实,排放的污染因子在允许排放范围内,结果显示合格,不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自你司管理团队接手该司以后,发现机动车检测行业竞争压力太大,行业内卷严重,由于市场环境,价格战情况比较明显,导致生意一直不景气,公司位置处于物流园内,房租也比同行业公司租金高,工人也比较多,开销太大,导致公司目前一直入不敷出,持续处于亏损状态。综上所述,针对你公司出现的问题,你公司进行了自查整改,加强员工与领导团队的业务能力培训,加强落实岗位职责和行业主体责任,鉴于你司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对车辆召回重检,希望结合你司提供的材料,能减轻对你 司的处罚!因此你公司请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能够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单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5: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3、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1 / 5)² + ( 2²+ 2²+3²+1² ) /( 5² x 4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14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根据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三)从轻处罚情形第2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14.4万元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金额,即罚款人民币1152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贰佰元整(¥1152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收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