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JH5B1R
法定代表人:丁**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炎黄大道162号(原烤烟厂院内)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高*、谢*对2024年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第八轮次交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具体问题为:1、你公司2024年4月29日为豫A659GT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车辆详细信息显示车辆识别代码为LGXC16CFXC1009139,但OBD车辆识别代码为20BDC5444R725235K,车辆识别代码不一致;2、你公司2024年4月19日为豫A8U8Z9、2024年4月29日为豫A659GT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车辆OBD检定合格,检测过程数据中OBD过程数据显示油门开度为固定值9.4,车速在范围17-19m/s,发动机转速为900-910r/min,且均未使用转速计,但均开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将豫A659GT和豫A8U8Z9召回重检。9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辆召回复检情况进行二次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在检查时你公司并未将车辆召回复检,豫A659GT和豫A8U8Z9的车辆识别代码分别为LGXC16CFXC1009139和LZZ1BDFB9KE740599,但两车OBD检测的车辆识别代码均为20BDC5444R725235K,且OBD过程数据均显示油门开度为固定值9.4,车速在范围17-19m/s,发动机转速为900-910r/min。经查豫A659GT为比亚迪牌汽油客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豫A8U8Z9为豪沃牌柴油货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二者燃油类型不同,车辆类型不同,车辆型号不同,但OBD诊断两车的车辆识别代码和OBD检测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均一致,不符合GB18285-2018瞬态工况法“C.2.1测试运转循环: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的程序要求和GB3847-2018“B.2.2.3 试验准备B.2.2.3.1 安装好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测量发动机曲轴转速和B.2.2.3.2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在最大位置时,受检车辆的最高车速最接近70km/h。”的要求,使用其他车辆OBD信息代替被检车辆通过检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郑州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书1份1页。证明:郑州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有权代表你单位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证据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3:2024年8月15日和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份 6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10页,拍摄的现场照片7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证据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证据5:《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1份6页,郑州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1份1页,郑州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说明1分1也,国民经济分类名录1份3页,证明:企业的行业名称和规模为小型企业;
证据6:资质认定证书1份1页,校准证书10份30页,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7: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份6页,收据2份2页,证明:违法所得2辆车金额为120元。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2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10月23日,你单位委托技术负责人程**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一是你司对进行监督检查和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指正表示诚恳接受,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并组织员工培训学习相关检测标准及行业检测规范。及时将车辆召回进行了重检,检测结果都是合格的。二是关于文件中处罚金额,你司认为处罚过重,按照划分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望领导研究从轻处罚。你司自2020年成立以来,受大环境影响和这两年疫情影响,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每日入不敷出,加上周边检测站恶意竞争,你公司面临破产边缘。针对你司的相关问题,你司一定虚心接受,同时也认识到工作的严谨性,体会到你们机动车检测机构在社会中存在的意义,意识到做任何事都要严谨对待,对每一位车主负责,并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规范,做到有错必改,做到一切检测行为合规合矩。同时希望考虑你公司经营现状,理解你司的申辩,不再实施经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因此你公司请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能够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27号)告知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单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5: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3、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1 / 5)² + ( 2²+ 3²+3²+1² /5² x 4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154000.0元。根据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三)从轻处罚情形第2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15.4万元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金额,即罚款人民币1232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123200元) ;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收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