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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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经贸大道西侧樱花路北侧河南宏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1号仓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高*、谢*对2024年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第八轮次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4年7月22日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组对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对豫AA167W、豫VP36C0、豫AS105Y、涉嫌人为跳过OBD检测,豫A2665H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8月14日执法人员要求豫AA167W、豫VP36C0、豫AS105Y、豫A2665H召回重检,对检测结果和过程数据进行比对。9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辆召回情况进行复核,通过调查豫AA167W为江淮牌柴油货车,豫VP36C0为长安牌汽油客车、豫AS105Y为大众牌汽油客车,三辆车的燃油方式不同,车辆类别不同,车辆型号不同,采用检测方法也不同,但OBD读取检测信息和过程数据都一样,使用其他车辆OBD信息代替被检车辆信息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在对豫A2665H的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根据GB3847-2018“自由加速法A.3.3 在正式进行排放测量前,应采用三次自由加速过程或其他等效方法吹拂排气系统,以清扫排气系统中的残留污染物。”和“A.4.5检测结果取最后三次自由加速烟度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的检测要求,该车检测过程应该有六次采样过程,前三次为吹拂,后三次为取样,但你公司对豫A2665H的检测过程只有四次采样工序,不符合自由加速法的检测要求,同时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9月10日对豫VA16K1检测时,在检测界面选择转速诊断仪时选择振动转速仪,但在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未使用振动转速仪导致转速恒值。不符合GB3847-2018“B.2.2.3 试验准备B.2.2.3.1 安装好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测量发动机曲轴转速。”的检测要求,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证据一: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书1份1页。证明: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有权代表你公司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证据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4年8月14日和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份5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拍摄的现场照片11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证据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1份6页,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人员名单1份1页,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说明1份1页,国民经济分类名录1份2页,证明:企业的行业名称和规模为小型企业;
证据六:资质认定证书1份1页,检定证书2份6页,校准证书12份37页,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5份15页,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七:收据5份5页,证明:违法所得五辆车金额为400元。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2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委托站长罗**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一是告知书中车号豫AA167W、豫VP36C0、豫AS105Y三辆车的燃油方式不同,车辆类别不同,车辆型号不同,采用的检测方法也不同,但是OBD读取的检测信息数据一样。车牌号豫AA167W,柴油货车,2024年7月11日到你司参加年度审验;豫VP36C0,长安牌汽油面包车,2024年3月8日到你司参加年度审验;豫AS105Y,大众牌汽油轿车,2024年3月8日到你司参加年度审验,这三辆车都是在外检过程中外检员发现该车发动机故障灯在发动机启动后故障灯常亮,外检员随后让该车出去维修,维修后仍显示无法通讯,检测员就用其他车的OBD信息代替被检车辆信息通过检测。事后你司领导也高度重视对于OBD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做好登记,待维修结束后认真比对OBD检测数据,对于OBD检测数据一样的坚决杜绝。你站在告知书下达后在第一时间将车辆召回(其中豫AA167W、豫AS105Y已召回;豫VP36C0由于车辆已经报废注销,无法召回),并再次对车辆进行了尾气排放检测,从召回车整个检验检测流程来看,人员操作规范,检测方法适当,检测结果科学真实,排放数据达到相关国家标准。二是告知书中车号豫A2665H采用的是自由加速发进行尾气检测时,根据相关国标的检测要求,该车检测过程应该有六次采样过程,前三次为吹拂,后三次为取样,但是你公司对该车检测时检测过程只有四次采样工序,不符合自由加速的检测要求。豫A2665H是重型仓栏式货车,燃油形式是柴油,于2024年3月13日到你站参加年度审验,由于你站新招检测员经验不足,该车检测期间由于油门一直无法稳到要求的最大转速,存在采样时采样时间过长,造成传上去的过程数据不完整只有4次。在发现该车数据有问题后你站就与车辆所有人联系让其到站再参加复检,由于该车是货运车辆,无法及时回来你司给车主补了一些费用才能及时到站复检,复检时你们联系该车型售后,解除了双后驱差速锁限制,采用了加载减速的方法进行了检测,检测过程合规、检测结果合格。三是告知书中车号豫VA16K1检测时检测界面选择转速诊断仪时选择的是振动转速仪,但在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未使用振动转速仪导致转速恒值。豫VA16K1,是轻型仓栏式货车柴油,在2024年9月10日在你司参加年度审验,在检测过程中由于当时检测员的疏忽,在选用振动转速仪的情况下,没有把振动转速探头吸附到车身,造成检测数据转速恒值。你们将车辆召回后在采用加载减速的方法中采用OBD读取的发动机转速,过程数据完整,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正常显示,结果合格。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是在2022年3月搬迁至薛店镇经贸大道西侧樱花路北侧河南宏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由新的团队接手经营,由于你们是第一次进入机动车检测领域,对于车辆检测和管理经验有很大的不足,你们是在疫情中重建,并且再加上现在这个行业竞争激烈,一直亏损状态,再加上疫情后由于工资发放不及时,不能留住员工,人员变动比较大,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此次检查发现的一些问题并非你们故意而为之。检查人员当天到现场后,你们积极配合,在随后的车辆召回中,你们也马上行动,立即执行,在最短时间内将车辆召回核实重检,并及时进行了业务理论学习及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了管理杜绝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之前,你司从没有因为环保排放检测违规被处罚,属首次。因此恳请我局能充分考虑我机构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及新管理人员刚刚接手的现实,采纳你司的陈述申辩,撤销或从轻认定对你司的处罚决定,给予你们企业一个改正提高和站立起来的机会。你们也坚决保证,在未来的工作中,深刻汲取此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沉痛教训,从零开始、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全方位加强检验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考核,认真学习相关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守好底线,把控红线,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为机动车排放检测履行好自己的使命任务,也因此给上级监管部门带去的工作麻烦深表歉意!因此你公司请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能够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26号)告知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单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5: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X=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1 / 5)² + ( ( 2²+ 3²+1²+1² ) /( 5²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138000.0元,涉嫌出具五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根据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三)从轻处罚情形第2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13.8万元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金额,即罚款人民币1104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测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肆佰元整 (¥1104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收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