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KA97X5W
法定代表人:赵**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居易大道辛店镇人民政府东侧150米富兴驾校院内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 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2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高*、谢*在移动源专项行动期间对河南新富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你公司2022年10月份、2023年2月份和9月份、2024年6月份和9月份检测报告进行检测,但你公司2024年8月4日之前录像缺失。通过查看你公司2024年9月1日至18日的检测报告,发现车牌号豫VDB730、豫V118NK、豫VHR291、豫AM206C、豫A1K39Y、豫K715A1、豫VFT298、豫A70Z88、豫VR8T22共计9辆机动车检测时OBD诊断仪识别CALID均为00OH110516 UAES,随后执法人员又调阅了上述9辆机动车的视频录像,发现你公司在对上述9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并未对OBD进行检测,但检测报告上显示OBD检测合格。通过调查,你公司在对上述9辆机动车检测时使用其他车辆OBD信息代替被检车辆的OBD检测,导致OBD无法上传被检车辆的真实车况和检测过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河南新富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书1份1页。证明:河南新富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有权代表你公司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证据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拍摄的现场照片4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证据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1份6页,河南新富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名单及证书1份9页,河南新富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度收入证明1份1页,国民经济分类名录1份2页,证明:企业的行业名称和规模为微型企业;
证据六:资质认定证书1份1页,校准证书6份19页,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9份18页,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七:收据1份5页,证明:违法所得九辆车金额为540元。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10月29日,你单位委托站长赵**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一、 迅速整改,彰显担当。你公司在获悉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立即对上述九辆车进行召回,全面整改,以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与公正性。目前,这九辆车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且你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流程,确保类似情况绝不再发生。二、 困境重重,亟待宽宥。自你司开业以来,便遭遇重重困难,股东撤资和三年疫情的双重打击,致使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入不敷出。若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你司必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极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进而影响员工就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三、诚恳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恳请我单位重新审视对你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处罚或从轻处罚。你司定将此次事件作为深刻教训,在未来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因此你公司请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能够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单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5: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X=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1 / 5)² + ( 1²+ 1²+1²+1² ) /( 5² x 4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116000.0元,出具9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人民币540元。根据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三)从轻处罚情形第2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在116000元基础上从轻13%,即罚款人民币10.09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测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佰贰拾元整(¥100920元) ;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54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收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