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618995514
地址:新郑市北城区107国道西侧(76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中午接到2024年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第九轮次)专业10组交办“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有两条热压生产线,停了一条热压生产线,另一条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接到线索后,2024年10月27日下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有1条淋漆生产线、1条热压生产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停1条淋漆生产线、停1条热压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经核查,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 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白**、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和现场勘察照片13页,证明: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年产45万张三聚氢胺双面板及UV大板项目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物料堆放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等;
4.2024年10月27日对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经理周龙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对年产45万张三聚氢胺双面板及UV大板项目日常管理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5.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证明: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所在位置四周环境及厂区分布情况;
6.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3页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卡复印件1份2页,证明: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合法性;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证明: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的排污合法性;
8.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2页,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9月份工资表1页,2024年利润表1页,证明: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
9.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郑政办网[2024]73号1份10页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1页,《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1份1页,证明: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10.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1份3页,证明:郑州中强板业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内容。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4〕5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已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要求落实到位。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3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郑环文〔2021〕37号)附件1《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大气污染防治类5”,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5个,其余因素4个。对裁量因素等级进行以下判定: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万,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代 入 公 式 :X= 1+(10-1) x {(3-1)/4 +[(1-1)+(1-1)+(1-1)+(1-1)]/ 4x4} x 50% ,最终裁量金额:325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