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4-12-12 2024-12-12
豫0184环罚决字〔2024〕31号 新郑润民高级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410184MJ0B264619  

地址: 新郑市观音寺镇103省道西侧、北环路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10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0月12日经网上查询该学校相关环评公示信息未查询到,执法人员到该学校了解情况,发现该学校租赁郑州理工职业学校新校区部分场地开办高级中学,该学校8月15日开始招生,9月1日开学,截至目前已招生200人,正在建生物、化学、物理实验室,实验室未发现有运行迹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二级)110.学校“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学校”属于报告表项目,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位于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学校合法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接受询问合法性;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页,证明该学校基本情况;

6、现场询问笔录一份5页,证明该学校建设运行情况;

7、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该学校建设情况和周边敏感点;

8、新郑市人民政府网页查询该学校信息截图,证明该学校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9、建设项目照片5张,证明建成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 年 10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4〕42号),责令你单位生物、化学实验室停止建设运行,补办手续。

2024 年 10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生物、化学实验室,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评编制工作。

 2024 年 11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1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33号)后,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位于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82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2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8201.98+(82019.8-8201.98)x[(3/5)²+(1²+1²+2²+1²+1²) / (5²x5)]x50%=23851.35,最终裁量金额:23851.35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伍拾壹元叁角伍分 (大写)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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