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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10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8日,接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第九轮次第10组)交办问题:“现场检查发现,10月28日橙色预警期间,该单位一台注塑工序正在生产,吹塑工序处于停产状态,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注塑停产应急管控措施。”。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调查核实,10月28日该公司橙色预警期间注塑生产车间共四台机器从西向东开启第二台从早上9点生产至11点,其余三台未开启;在立案调查期间,该公司2024年11月10日被监督帮扶组(第十轮次第17组)发现问题并交办:“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2024年11月8日16时48分、11月9日13时31分注塑工序均在生产”,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橙色预警期间注塑车间车间从西向东开启第三台第四台于11月8日8点30分生产至17点30分和11月9日8点30分生产至12点停产。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吹塑和注塑工序停产,焊接、抛丸、固化、喷塑无管控,车辆运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违反《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一份,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一份,排污许可登记表一份,证明企业合法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接受询问合法性;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5、现场勘查二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现场询问二份,证明企业日常管理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7、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图;
8、执法人员执法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核发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4〕47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落实管控措施,注塑吹塑工序停产到位。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1月2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34号)后,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违法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郑环文〔2021〕37号)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接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第九轮次第10组)交办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持续时间:12小时以上24小时内(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10000 + ( 100000 - 10000) x [(3-1)/ 4+ (1-1)+(2-1)+(1-1)+(1-1)/ ( 4 x4)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35312.5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给予罚款人民币 叁万伍仟叁佰壹拾贰元伍角 (大写)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 行 解 放 路 支 行 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 2208 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 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