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4TA820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郑新公路东侧(前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8日,接郑州市2024年监督帮扶(第九轮次)交办问题清单,对于郑州润升建材有限公司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一厂一策”公示信息为:“2024年10月22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进料、搅拌、下料工序停产”。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生产主机操作系统内生产信息、生产记录、监控视频,均显示该公司在2024年10月27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进料、搅拌、下料工序停产要求,进行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证据一:郑州润升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润升建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证据三:2024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4年10月28日《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所在位置厂区布局,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证据六: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为报告表项目。
证据七: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证据八:生产记录、视频监控、发货单图片1份,证明该公司管控期间生产情况。
证据九:该公司完税证明及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名单1份,证明该公司企业规模。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4〕45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责改下达后,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4〕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及签字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持续时间: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10000 + ( 100000 - 10000) x [( 2 / 4) + (1-1)+(1-1)+(1-1)+(1-1)/ ( 4 x4)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32500元”。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期间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停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行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户:17020201290089999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2208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新郑分局2102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