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E9D5H97N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中心社区 23 号楼商铺东 向西第 7 号
法定代表人: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3 月 7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 局新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带领河南曜宇检测科技有限 公司工作人员徐**、郑**对位于新郑市郭店镇春天物流园内 郑州米迦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烟度 排放检测。该物流园区位于新郑市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 移动机械的区域。《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 法》(GB 36886-2018): “4.1.3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 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 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Ⅰ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 度的Ⅲ类限值”。Pmax≥37 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Ⅲ类 限值(排气烟度限值:0.5m-1)。该公司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 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在对该机械进行排气烟度检测时登记环保号牌为 20250307001,机械类型:叉车,信息公开号/型式核准号:CNFCG3000284000002000001,机械型号:KB38,机械环保代码/产品识别码:B16006J0067,机械生产厂:凯傲宝丽江苏叉车有 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 年 3 月,排放阶段:国 3,发动机制造 厂:潍柴动力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发动机型号:MP32G50E347,发动机额定净功率 33.12KW,发动机额定转速:2500r/min。现场河南曜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排气烟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报告编 号:1741317978909N),检测报告结果为:1.61m-1,环保号牌为20250307001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非道 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 的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米迦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 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委托书 1 份 1 页,被 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郑州米迦勒机械设 备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委托人身份;
2、郑州市人民政府通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 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郑政通〔2018〕28号)1 份 2 页,证明:郑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要求和区域;
3、新郑市人民政府文件《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禁 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2024〕3 号)1 份 4 页,证明:新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要求和区域;
4、在用环保号牌编号为 20250307001 的机械使用位置 1 份 1 页,证明:机械 20250307001 作业位置属于郑州市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
5、《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1 份 15 页,证明:你单位使用机械位置在新郑市禁 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应执行的《非道路柴油移动 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城市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Ⅰ中的非 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的Ⅲ类限值 ”。Pmax≥37 的非道路 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Ⅲ类限值(排气烟度限值:0.5m-1);
6、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号:1741317 978909N)1 份 1 页。证明:2025 年 3 月 7 日,河南曜宇检测科 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现场使用 1 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为20250307001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气烟度检测,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1741317978909N)结果为:1.61m-1。根据禁止使 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执行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 准:0.5m-1 的要求,环保号牌为 20250307001 的非道路移动机 械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 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 的要求。在新郑市禁止使用 高 排 放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区 域 内 使 用 的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20250307001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
7 、2025 年 3 月 7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 4 页。 证明:对郑州米迦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8 、2025 年 3 月 7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 4 页,证明:对郑州米迦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现场调查询问 情况及裁量取证;
9 、2025 年 3 月 7 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 份 1 页和现场照 片 1 份 7 页,证明:郑州米迦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的环 保号牌为 20250307001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点位以及该机械 的基本信息、作业位置、机械排放标准和在新郑市禁止使用区使 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10 、2025 年 3 月 15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 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4 号)1 份 3 页,证明:郑州 米迦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1、2025 年 3 月 19 日环保号牌为 20250307001 的非道路移动 机械整改后复检报告(编号为 1742349764862N)1 份 1 页,证明: 郑州米迦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对排气烟度超标机进行维修和整 改。2025 年 3 月 19 日,经复检,环保号牌为 20250307001 非道路 移动机械排气烟度为:0.13m-1。达到《非道路 柴油移动机械排 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 的要求,属于达 标排放可以使用,违法行为已改正。我局于 2025 年 4 月8 日以 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 环 罚告字〔2025〕4 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 请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违法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 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 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 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 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伍千元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2212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法制信访科 (2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