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5-08-05 2025-08-05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5〕4 号 河南云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P5K8B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省道 102 交汇 处

      法定代表人: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开展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检查帮扶专项工作要求,郑州市生 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2025 年 5 月 12 日对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 公司检测报告进行调阅检查。查看你公司为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 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HNYJ-H241012005 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 录,同时对比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记录表以及员工 上下班打卡记录和生产日报表发现,你公司 2024 年 10 月 23 日 对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检测取样期间,在新郑市众 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停产后继续进行检测取样,未按照《固定污 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 2 - “4 采样工况中 4.1 采样工况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下进行,或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所规定的工况条 件下测定。”和《固定源废气检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4.3 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中 4.3.1 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 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的规定开展检测取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勘察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现场照片 1 份,证明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基 本情况、2024 年 10 月 23 日生产情况和采样情况; 

2.王**、代**、赵*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 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报表、车间生产 设施运行记录台账、打卡记录,证明 2024 年 10 月 23 日该公司 车间工况; 

4.编号为 HNYJ-H241012005 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证明 2024 年 10 月 23 日现场采样情况; 

5.河南云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勘察笔录 1 份、2025 年 5 月 13 日询问笔录 1 份、5 月 16 日询问笔录 1 份、6 月 11 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照片 1 份,证明该公司 2024 年 10 月 23 日对新郑市众 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采样情况; 

6.河南云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 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7.河南云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性;

 8.河南云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 份,授权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有效性;

 9.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 检测报告(HNYJ-H241012005)及检测报告原始记录 1 份,证明 新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同河南云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之 间委托检测关系。

 10.河南云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4 年 10 月 23 日新 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烟尘采样记录 1 份,证明采样时间;

 11.河南云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4 年 10 月 23 日新 郑市众和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采样原始记录 1 份,证明 采样时间; 

12.河南云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税收完 税证明、证明其企业规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2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7 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你单位已 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整改到位。 

2025 年 6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5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 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 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 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 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 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 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7”进行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 7 个。违法事实(A):未按规定 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 3;企业规模(B1):微型企业,裁量 等级 1;废气类别(B2):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 3;超过限 期改正时间(B3):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B4):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受处罚次数(B5):两年内 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6):配 合检查,裁量等级 1。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A)裁 量等级为 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 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B1=1、B2=3、B3=1、B4=1、B5=1、B6=1。代入公式 X=20000+(100000-20000)x[(3/5)²+(1²+3²+1²+1²+1²+1²)/ (5²x6)]x50%=3813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壹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5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