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5-08-05 2025-08-05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5〕5 号 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EHJD2Y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

法定代表人: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6 月 18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 局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现郑州钺兴热 镀锌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开展自行检测,自行检测时 间 2024 年 12 月 12 日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生态环境执法 APP 推送的“郑 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检查任务到该 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该企业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委托第三方检测 公 司 进 行 取 样 检 测 , 2024 年 11 月 21 日 出 具 编 号 为 KG202410210605-1 的检测报告,2024 年 12 月 12 日,该企业将 此检测报告上传至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 产期间,现场工人正在使用 1 台(环保登记号牌为:2-GA632751 国Ⅱ)柴油叉车正在进行叉装作业。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 〔2024〕3 号)有关要求,该行为涉嫌在新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 表人身份真复印件一份,证明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的主体资 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办公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 委托权限及被委托人身份; 

3、周**、范*、郭**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他 们的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5 年 6 月 18 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1 份 3 页和勘查 照片 6 页,证明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年加工 8000 吨镀锌件 建设项目使用的环保登记号牌为:

   2-GA632751 叉车使用情况、 现场调查情况;

5、2025 年 6 月 18 日对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 录 1 份 5 页,证明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年加工 8000 吨镀锌 件建设项目使用的环保登记号牌为:2-GA632751 叉车日常管理 及实施的违法行为; 

6、2025 年 6 月 18 日现场勘查示意图一页,证明郑州钺兴热 镀锌有限公司所在位置四周环境及厂区分布情况;

 7、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公 示信息截图一份,证明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示自行检测信息;

 8、2024 年 11 月 21 编号为 KG202410210605-1 的检测报告一 - 3 - 份 4 页,证明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年加工 8000 吨镀锌件建 设项目 2024 年 11 月 5 日开展自行检测;

 9、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年加工 8000 吨镀锌件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 1 份 2 页,验收报告封面复印件 1 份 1 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郑 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排污合法性; 

10、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1 份 2 页,郑州钺兴热镀锌有 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 1 页,证明郑州钺兴热镀锌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

 11、《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2024〕3 号)1 份 4 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9 号),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新政告〔2024〕3 号”禁止使用的 国Ⅱ非移动道路机械。

 2025 年 6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你公司环保信息牌照为 2-GA632751 的国Ⅱ叉车未使用,叉车电瓶已自行拆除,你公司 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7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 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41),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1 台,裁量等级 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 裁量等级 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管理类别:简 化管理,裁量等级 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 1,1,2,1,1,1], 代入公式 5000+(20000-5000)x[(1/5)²+(1²+1²+2²+1²+1²+1 ²)/(5²x6)]x50%=5750(元)最终裁量金额:57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5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