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5-08-06 2025-08-06
豫0184环罚决字〔2025〕6号 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JQYY7B

地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

法定代表人: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6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时,发现你单位自行检测报告方面有异常,执法人员按照《河南生态环境执法平台》推送任务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固化炉在加热,工人在缠绕玻璃棉。固化炉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为油烟净化器+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现场检查时发现固化炉工序配套的油烟净化器未通电,光氧催化装置未通电,引风机正常运转,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2.王**、徐**、赵**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证据3.20256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4页和现场勘察照片9页,证明: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方保温管项目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等;

证据4.2025616日对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岳**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单位日常管理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证据5.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证明: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在位置四周环境及厂区分布情况;

证据6.环境评估报告摘要复印件1,证明: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合法性;

证据7.排污许可证副本摘要复印件1,证明: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排污合法、管理类别及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

证据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情况。

证据9.环境行政执法复查现场检查记录表及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10.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员工人员、营业收入情况说明1,证明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

证据11.2024年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河南福美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近两年内不是“首次”违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6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接通油烟净化器和光氧催化装置电源,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0256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油烟净化器已接通电源,光氧催化装置已接通电源,污染防治设施已正常使用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7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时效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2, 1, 1, 3, 1],处罚金额(X)33500,代入公式:335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3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2102房间法制信访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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