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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
法定代表人: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6 月 10 日,生态环境部执法 人员对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 公司涉嫌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5 年 6 月 10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 现场发现问题开展调查发现:豫 A9608L、豫 A2102J、豫 A9017S、豫 A3559E、豫 A3696F、豫 V350LJ、豫 A9001S、豫 LK0569、豫 A6123L、豫 A6623D、豫 A0020S、豫 A8302M、 豫 A3756R、豫 A7271Z、豫 A7391X、豫 A5131C、豫 A5285F、 豫 A3825C、豫 A8556Z、豫 A1592E、豫 A6623G 在检验时,该 公司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2025 年 6 月 10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机动车 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为豫 0184【2025】12 号,并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 年 7 月 3 日至 7 月 10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 2025 年 4 月 8 日以来的审验车辆进行排查,发现该公司审验过 的车辆豫 A3S53C、豫 AP57F8、豫 AN90U6、豫 A5GW59、豫 A0J1K3、豫 A93N0J、豫 A5CQ68、豫 VQ91C7、豫 V72370、 豫 AH665J 、 豫 MMA773 、 豫 VG39V1 、 豫 A0V1M7 、 豫 V57DG5、豫 A757MB、豫 A2W7S6、豫 A5N8F0、豫 A5P0D9、 豫 AX5P56、豫 AG2Z79 出具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存在 OBD 过程数据与检验过程数据差异过大,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 排放检验强制国标要求的规定范围,豫 A6930U、豫 VV63Q2、 豫 A2825A 、 豫 A2S4K2 、 豫 V6ZW89 、 豫 A7521B 、 豫 A9017S、豫 V928CW、豫 VNL190、豫 VM1938、豫 A3067N、 豫 A58C86、豫 A9772Q 出具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中的 额定转速低于车辆出厂额定转速,存在放宽和降低检测标准现象。 2025 年 7 月 10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上述 行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025 年 7 月 17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 AI 推送线索对该公司 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豫 A9970H、豫 A8299M、豫 A3717B、 豫 NZ9815、豫 A5162T、豫 A0386T、豫 A5088K、豫 A2865S、 豫 A5736P、豫 A9072A、豫 NC5312、豫 A0022M、豫 A8058E、 豫 PT3156、豫 PN6139、豫 PH1872、皖 AL9025、豫 PP0133、 豫 NU6995、豫 A3335C、豫 A6553S、豫 A9303E、豫 GC1758、 豫 PQ5103、豫 A3595E、豫 A5023C、豫 P5E020、豫 A9697X、 豫 PP0892、豫 PZ0729、豫 A7639W、豫 A2122P、豫 A6719N、 - 3 - 豫 PU7781、豫 A6089Y、豫 PV7675、豫 A6820C、豫 PP3830、 豫 A9618A、豫 A7963Y、豫 GC1825、豫 GC9268、豫 A7812J、 豫 P9C001、豫 A7336R、豫 A2630E、豫 A6269Y、豫 A1119Z、 豫 A9578M、豫 PN2205、豫 PL8928、豫 A9193B、豫 EM2819、 豫 PK5775、豫 A0625L、豫 NH5390、豫 A9113K、豫 A7566P、 豫 A0397B 均为重型牵引车,查看车轴静态轮荷质量,均未超过 最大单轴质量 11000kg 的要求,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该 公司在 2025 年对以上车辆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擅自变更检验 方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针对该公司以上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的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因上述情况属于同一种违法行为,且主体 为同一个主体,故进行并案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 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 1 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 明: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资格。
证据三: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 5 页。证明:执法 人员执法资格。
证据四:2025 年 6 月 10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 查询问笔录 1 份;2025 年 7 月 10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2025 年 7 月 17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证据五:2025 年 6 月 10 日现场照片 1 份;2025 年 7 月 10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 1 份;2025 年 7 月 17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 1 份。证明: 对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察调查情况。
证据六: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证明: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 测有限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证据七:资质认定证书 1 份,校准证书 19 份,机动车排放 检验报告 116 份,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八: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人员信息表 1 份, 2024 年营业收入 1 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 份,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 份,证明: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的行业名称和规模为小型企业。
证据九: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费用收 入证明 1 份,收据 1 份。证明: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金额为 1200 元。
证据十: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OBD 提取发动机 转速恒值问题的情况说明 1 份,自查自纠整改报告 1 份。证明: 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自查发现同类问题并积极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1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 2025 年 6 月 26 日以来一直未运营,现场无车辆进行审验。
2025 年 8 月 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13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8 月 8 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5 年 8 月 22 日举行 听证会。根据听证报告结果,13 辆车检验报告中额定转速低于 车辆出厂额定转速和 2 辆擅自改变检测方法的车辆违法事实成 立。最终认定郑州安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15 辆车出具机动 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 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 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 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5 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1 个月以 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过 1 次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1], 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2/ 5)² + ( ( 2²+ 1²+3²+1² ) /( 5²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 额:人民币 162000.0 元,出具 15 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 得人民币 1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