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5-08-28 2025-08-28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5〕8 号 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7NQWY9W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 

法定代表人: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6 月 9 日,生态环境部执法 人员对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 司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5 年 6 月 9 日,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现场发现问题开展调查 发现:豫 A08R5T、豫 A51AS1、豫 V9AE19、豫 A5226A、豫 PA901W、豫 VCB919、豫 AV316S 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 象,该公司为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办结检车业务;豫GL2868、 豫 AW1761、豫 A8868Q、豫 A6086V 存在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 情况。2025 年 6 月 10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 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为豫 0184【2025】11 号,并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书。2025 年 7 月 3 日至 7 月 11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 2025 年 4 月 8 日以来的审验车辆进行排查, 2025 年7 月11 日对该公司审验过的车辆豫A8956S、鄂AJQ097、 豫 ASA963 、 豫 A17YT1 、 豫 A0J2T3 、 豫 A38Q1N 、 豫 AP90V9、豫 A5128Q、豫 PL710N、豫 AHU808、豫 PS060W、 豫 A8P36M 、 豫 A5317M 、 豫 VV52Y1 、 豫 A5206M 、 豫 ALP360、豫 A2511K、豫 A7Y78P、豫 V5CJ66、豫 A3T75A、 豫 A86VB9 、 豫 VAY112 、 豫 V2ZX00 、 豫 APM197 、 豫 VJ68W9、豫 A5DZ29、豫 A7U76H、豫 A87LE6、豫 VE63L3、 豫 A5883R、浙 A7JS89 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而出具合 格检验报告的行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2025 年 7 月 11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 AI 推送线索 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豫 AX8729、豫 AZ0026、豫 AG0867、豫 A9153Y、豫 NV6428、豫 A1852Z、豫 AW3370、 豫 A5567U 八辆车在该公司检测时,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了 合格的检验报告;豫 A8535G 在该公司检测时,采样管插管深度 不够 40cm,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车辆豫 A3560Z、车辆豫 AC7798、车辆豫 ACD062 在该公司检测时出现冒黑烟的情况, 并且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车辆豫 VP10G6、豫 D6373R、豫 D56D46、豫 A2912K、豫 HL2898、豫 VY9781、豫 V580AS、 豫 A3671Z 在检测时,检验数据光吸收系数异常,查看监控视频, 以上车辆在检验期间,冷风机未放置在散热器前方 1m 处,而是 放置在车身侧方,对着排气管道进行吹拂,干扰检测过程,同时 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针对该公司以上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的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025 年 7 月 22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 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推送该公司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核 查,豫 A1057T,查看检测数据,在加速阶段 2025-05-10 10:56:28 和 2025-05-10 10:56:29 是出现两次光吸收系数数据异常,分别为 3.08 和 2.10,查看检测视频,在检测期间,移动摄像头未拍摄到 排气管的位置,未发现有冒黑烟的情况,有风机对准排气管道位 置进行鼓吹的现象。豫 A5226A,查看检测数据,在加速阶段出 现光吸收系数异常情况,最大数值为 4.12,查看检测视频,在 14:32:27 时有明显的可见烟,不符合 GB3847-2018 8.2.2 的要求,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该辆车已在 2025 年 6 月 9 日环保部交 办问题中进行立案调查。豫 V9AE19,查看检测数据,在加速阶 段出现光吸收系数异常情况,最大数值为 5.23,查看检测视频, 在检测期间该车套有延长管,未发现冒黑烟的情况,有风机对准 排气管道位置进行鼓吹的现象。针对该公司以上车辆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的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日制作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因上述情况属于同一种违法行为, 且主体为同一个主体,故进行并案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 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 1 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 明: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资格。

       证据三: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人员 执法资格。 

       证据四:2025 年 6 月 9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 查询问笔录 2 份;2025 年 7 月 11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2025 年 7 月 11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2025 年 7 月 22 日郑州市生态环 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证据五:2025 年 6 月 9 日现场照片 1 份;2025 年 7 月 11 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 1 份;2025 年 7 月 11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 1 份;2025 年 7 月 22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 1 份。证明: 对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察调查情况。

      证据六: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证明: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 有限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证据七:资质认定证书 1 份,2024 年 3 号环检线校准证书 5 份,2025 年 3 号环检线校准证书 5 份,2024 年 4 号环检线校准 证书 5 份,2025 年 4 号环检线校准证书 5 份,2024 年 6 号环检 线校准证书 8 份,2025 年 6 号环检线校准证书 7 份,2025 年 7 号环检线校准证书 5 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62 份,证明:出 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八: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信息表 1 份, 2024 年营业收入 1 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 份,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 份,证明: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 行业名称和规模为小型企业。 

       证据九: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收费比例分 配情况说明 1 份,车辆收费明细表 1 份,车辆日审车清单 1 份, 收据 1 份。证明: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 告的违法所得金额为 532.5 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1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自 2025 年 6 月 26 日以来一直未运营, 现场无车辆进行审验。 

       2025 年 8 月 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12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 2025 年 8 月 6 日因对 62 辆车违规问题存在异议提交 申辩材料。根据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辩材料, 通过现场复核,12 辆车改变检测方法、31 辆车未按照相关标准 规范进行检测、8 辆车光吸收系数异常、1 辆车插管不足 40cm、 1 辆车冒白烟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豫 A5226A、豫 A08R5T、 豫 A9AE19 、 豫 PA901W 、 豫 VCB919 、 豫 A3560Z 、 豫 A51AS1、豫 AV316S、豫 AC7798 冒黑烟的情况属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 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 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 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9 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1 个月以 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过 2 次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5、1], 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X=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1 / 5)² + ( ( 2²+ 1 ²+5²+1² ) /( 5²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 170000.0 元,出具 9 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人民币 532.5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叁拾贰元伍角。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28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