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5-09-09 2025-09-09
豫0184环罚决字〔2025〕9号 郑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495064188

地址:郑州市新郑市城关乡

法定代表人: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6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未生产,东北角露天堆放生产原料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郑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排污许可证一 份,证明郑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书1份,被委托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4.该单位2024年利润表1份,员工名单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裁量因子选择;

5.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裁量因子选择;

6.现场取证照片、视频7张,证明:该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7.20256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证明你单位从在公司东北角露天堆放生产原料砂土,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8.2025630日的现场照片,证明:在你公司东北角露天堆放生产原料砂土,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9.王*、冯**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合法执法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7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4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你单位要求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对露天堆放物料进行覆盖。

20257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公司东北角堆放的原料砂土已经覆盖到位。

2025 7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4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这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已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19600,代入公式:196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9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已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 壹万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212】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1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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