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5-09-10 2025-09-10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5〕10 号 河南凯邦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KBWY90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 107 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7 月 2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 局新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郑市玉泽物流园进行移动源使用情 况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运营,现场工人正在使用 3 台叉车进 行 装 卸 作 业 , 其 中 环 保 信 息 牌 照 分 别 为 : 2-GA611033 、 2-GA625816、2-GA621118。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 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2024〕 3 号)有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在新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 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河南凯邦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河南凯邦物流有限公司基本情 况和法定代表人愿意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证据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人员 执法资格。

 证据三:2025 年 7 月 2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1 份,拍摄的现场照片 1 份。证明:现场 违法事实真实性。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证明:河南 凯邦物流有限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证据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 份,河南凯 邦物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1 份。证明:河南凯邦物流有限公司的 规模为微型企业。 

证据六:《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 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2024〕3 号)》1 份 4 页,《新 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 域的通告》政务公开信息 1 份 1 页。证明:《新郑市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 〔2024〕3 号)》有效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7 月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高排放非 道路移动机械。 2025 年 7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未发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5 年 8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11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 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41:“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认定。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 台国二叉车正在使用, 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 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 代入公式:X=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4/ 5)² + ( 1² + 1 ² +1² +1² +1²) /( 5² x 5)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 101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治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10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