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5-10-10 2025-10-10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5〕11 号 郑州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NF1HJ2M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7 月 15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 局执法人员对 AI 前哨推送线索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查看 检验视频,豫 AA16K9、豫 A9710X 两辆车在检验过程中存在冒 黑烟的情况,你单位为两辆车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出具的报告 为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郑州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 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郑州柒捌玖机动 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愿意接受询问、调查、 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证据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人员 执法资格。 

证据三:2025 年 7 月 15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1 份,拍摄的现场照片 1 份。证明:现场 违法事实真实性。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证明:郑州 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证据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 份,郑州柒 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 1 份,人员名单 1 份,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 份。证明:郑州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名称和规模为小型。

 证据六:资质认定证书 1 份,校准证书 50 份,机动车排放 检验报告 9 份,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七:郑州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1 份 及安全技术检验表 7 份。证明:郑州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 公司审验的豫 A0599A、豫 A6269S、豫 A3211Q、豫 A0356Z、 豫 A3998X、豫 A8853Y、豫 A9169M 车辆的二轴静态轮荷质量 大于 11000kg,符合变更检测方法的要求。

 证据八:郑州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费 用收据 4 份。证明:郑州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 假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金额为 140 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8 月 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1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5 年 9 月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14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 2025 年 9 月 2 日因对豫 AA16K9、豫 A9710X 车辆 冒黑烟的情况存在异议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 辩材料进行现场复核,豫 AA16K9、豫 A9710X 冒黑烟的事实成 立。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 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 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 【2022】72 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5:“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进行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 假报告 2 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 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 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过 1 次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3、1], 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1 / 5)² + ( ( 2²+ 2²+3²+1² ) /( 5²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 额:人民币 144000.0 元,出具 2 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 得人民币 14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10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