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5-10-20 2025-10-20
豫 0184 环罚决字〔 2025 〕12 号 北辰(河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58970925Y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4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远程帮扶第 2025007 轮次郑州 1 组交办问题线索:北辰 (河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新郑市宏基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污染物检测项目检测报告》(编 号:BC-HJ250411002-01),对北辰 (河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 环境违法行为:经查,2025年4月14日-15日,你公司受新郑 市宏基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对新郑市宏基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开展污染物项目检测,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出具《新郑市宏基 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污染物检测项目检测报告》,报告中有组织废 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均值 27mg/m3,调取原始记录:显示测量二氧化硫时的一氧化碳浓为 1045mg/m3~1223mg/m3,该报告中使用的检测仪器未开展一氧化碳干扰试验,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  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技术规范 11.4  若测定仪未开展一氧化碳干扰试验或一氧化碳干扰试验未通过,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 50 μmol/mol(62.5mg/m3)时测得的 二氧化硫浓度分钟数据,应作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不能作为有 效数据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辰(河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委托书1份,《情况说明》1 份1页、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和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和企业规模。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  份 1  页、检测装备证 明你单位的检测资质。

3.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证 7 份 7 页、证明你单位人员检测 资质及上岗情况。

4.《检测报告》(编号:BC-HJ250411002-01)1  份12 页, 原始记录 1 份 39 页,证明你单位记载的检测记录情况。

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57-2017),证明你单位检测采用的技术范。

6.检测服务合同 1 份 5 页,证明你单位与新郑市宏基墙体 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关系和检测方案。

7.2025年9 月 4 日北辰(河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5 页和现场勘察照片 1 份11 页, 证明北辰(河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 BC-HJ250411002-01)未按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8.2025 年 9 月 4 日对北辰(河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被 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7 页,证明北辰(河南)检测科 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C-HJ250411002-01)未 按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9.《现场勘察示意图》1 份 1 页,证明该单位的位置信息。

 10.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 3  份,证明合法的执法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8  日,我局对北辰(河 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2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2025 年 9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你单位已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年 9 月 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1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 应当委 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 应当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 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 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 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 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 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  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  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  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 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 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 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 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 因 素裁量 等级(Bi) :[2, 1, 1, 1, 1, 3, 1] ,处 罚金额(X) : 25714,代入公式:25714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3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 裁量金额:25714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