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5-11-05 2025-11-05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5〕13 号 新郑市特锐货运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DB0F9E3H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 

经营者: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物流园区内运营,现场工人正在使用 1 台 国 II 的 叉 车 进 行 装 卸 作 业 , 环 保 信 息 牌 照 为 : 2-GA625687。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2024〕3 号)有关 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在新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新郑市特锐货运 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经营者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 1 页。证明:新郑市特锐货运部(个体工商户),李** 411122********5010 基本情况和经营者愿意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 

证据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1 份 2 页。证明:执法人 员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5 年 8 月 25 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 3 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拍摄的现场 照片 4 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真实性等;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1 页,证明: 违法位置现场;

证据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 份 2 页,证 明:企业的规模划分标准; 

证据六:《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 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2024】3 号)》1 份 4 页,《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区域的通告》政务公开信息 1 份,证明:《新郑市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 【2024】3 号)》有效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20 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9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15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 台 国二叉车正在使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 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 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X=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1/ 5)² + ( 1² + 1² +1² +1² +1²) /( 5² x 5)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 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收款账户: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 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 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5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