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CCUWH332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
法定代表人:孙**
违法行为地点: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中新物流园内3-05仓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8 月 26 日执法人员在对郑州 中新物流园内 3-05 仓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台叉车正在作业, 未悬挂环保信息牌照,通过查看发动机铭牌显示燃油类别:柴油, 发动机额定功率:36.8KW,型式核准号为 CNFCG10430030000, 柴油机型号:490BPG,排放限值阶段:国Ⅰ。该叉车所有人为 电建阀门(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人为电建阀门(河南)集 团有限公司。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 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2024〕3 号)有关要 求,该行为属于在新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 1.孙**提供的电建阀门(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孙**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电建阀门(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提供的新郑市人民政府 通告《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区域的通告》(新政告〔2024〕3 号)1 份。证明:新郑市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要求和区域;
证据 3.2025 年 8 月 26 日《场勘查示意图》1 份和现场检查 照片 1 份,证明:电建阀门(河南)集团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 机械基本信息、作业位置、排放标准及现场正在使用情况;
证据 4.2025 年 8 月 26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证据 5.2025 年 8 月 26 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执 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调查询问及裁量取证。证明:执法人员对该 单位现场调查询问及裁量取证。
证据 6.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证据 7.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 份和 送达回证 1 份,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情况;
证据 8.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执法复查现场检查记录 表及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电建阀门(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在 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及裁量取证;
证据 9.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提供的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标准 1 份,电建阀门(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4 年员工人员、营业收入情况说明 1 份,证明:该单位的企业规模及 裁量取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1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5 年 9 月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 复查。
现场未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停止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改完成。
2025 年 10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效内未提起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 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 容:1 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 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 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郑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 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06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