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0XM143L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管委会创业路与中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郑 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对存疑检测报告开展核查 的通知》中交办关于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问题线索进行 调查,现场调取检测报告编号为 HNZHN(环)检字[2025]第 010-4 号的原始记录发现在绘制出口非甲烷总烃校正曲线时,存 在“样品“16ppm”进样时间为 2025-06-258:33:09,检测时长 2.6 分钟,结束时间应在 8: 35 之后,而样品“1.6ppm”进样时间为 2025-06-258:33:22,检测时间仅间隔13秒”的情形和“样品“8ppm” 进样时间为 2025-06-258:35:58,检测时长 2.6 分钟,结束时间应 在 8: 38 之后,而样品“0.8ppm”进样时间为 2025-06-258:36:09, 检测时间仅间隔 11 秒”的情形;现场调取编号为 HNZHN(环) 检字[2025]第 155-4 号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存在未按照要求填写 颗粒物检测空白样品记录的情形;现场调取编号为 HNZHN(环) 检字(2025) 第 009-2 号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存在“样品编号 WT009-2IA002”的 3009-2 号总烃面积、甲烷面积与打印谱图不 一致,数据错误的情形。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进行数 据分析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 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 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 要求开展数据分析检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 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 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 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河南中环能检测 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 1 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资格;
证据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 格;
证据四:2025 年 11 月 25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 《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现场调查和询问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数据分析检测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证明:河南 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布局;
证据六:企业提供职工工资表和 24 年营业收入各 1 份,证 明:企业规模;
证据七: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证书 1 份。证明: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 合法性;
证据八:委托检测合同 3 份,证明:郑州洁涂美涂料有限公 司、郑州千纸和纸品有限公司和郑州瀚洋天辰危险废物处置有限 公司委托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证据九:仪器设备一览表 1 份,证明: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数据分析检测使用仪器信息;
证据十:气相色谱仪使用记录(2025 年)1 份。证明:河南 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进行非甲烷总烃测定时使用仪器记 录;
证据十一: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郑州洁涂美 涂料有限公司编号为 HNZHN(环)检字[2025]第 010-4 号的检 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1 份。证明: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 实验室进行数据分析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 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 要求开展数 据分析检测;
证据十二: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郑州瀚洋天 辰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编号为 HNZHN(环)检字[2025]第 - 4 - 155-4 号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1 份。证明:河南中环能检测技 术有限公司在实验室进行数据分析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固定污染 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 要求开展数 据分析检测;
证据十三: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郑州千纸和 纸品有限公司编号为 HNZHN(环)检字(2025)第 009-2 号的检测报 告和原始记录 1 份。证明:样品编号 WT009-2IA002”的 3009-2 号总烃面积、甲烷面积与打印谱图不一致;
证据十四:《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 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 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 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 各 1 份。证明:河南中环能检测技 术有限公司采用的技术规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2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2025 年 12 月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 查。
经现场复查你单位已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 范的要求进行监测,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19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 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 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 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 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 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 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豫环办〔2022〕72 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7:“未按照规定 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 8 个。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 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 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3 次,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分,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 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 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3,1,1,1], B1=1、B2=3、B3=1、B4=3、B5=1、B6=1、B7=1。带入公式: 20000+(100000-20000)x[(1/5)²+(1²+3²+1²+3²+1²+1²+1²) / (5²x7)]x50%=26857,最终裁量金额:26857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 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 局 收 款 专 户 ( 代 办 银 行 : 1 、 郑 州 银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 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缴款方式: 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 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 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