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DQ8EHF7P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
法定代表人: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1 月 24 日,郑州市生态 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辛店镇开展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单位租用新郑市鲁楼村民委员会十一组约 136.36 亩土地贮存煤矸石,贮存 堆场周围采用围挡遮拦,场内露天堆放煤矸石大约占地 100 亩, 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恒发新型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分、法 人身份真复印件 1 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书 1 份, 《情况说明》1 份 1 页、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代 理权限和企业规模;
2.河南恒发新型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置 100 万吨煤矸石 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 1 份 3 页,证明你 公司行业类别和项目符合规划等项目基本信息情况;
3.租地协议书 1 份 3 页,证明贮存场地占地面积;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的 执法身份;
5.2025 年 11 月 24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3 页,现 场检查(勘察)示意图 1 份 1 页,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6.2025 年 11 月 24 日现场照片 9 页,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 (勘察)取证情况;
7.2025 年 11 月 24 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4 页,证明你公司 实施的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2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不能密闭的煤矸石物料,采取有效覆盖 措施。
2025 年 12 月 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未覆盖物料进行覆盖,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年 12 月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18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 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已按要求 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 2; 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2000 吨以上,裁量等级 5;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 别:重点管理,裁量登记 3;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 ㎡以上的,裁量等级 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 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 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 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 因 素 个 数 (n) : 9 , 其 余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等 级 (Bi) : [5,1,1,3,5,1,1,1,1,],10000+(100000-10000)x[(2/5)²+(5²+1²+1 ²+3²+5²+1²+1²+1²+1²) / (5²x9)]x50%=30200,最终裁量金额:30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零贰佰元零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5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