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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郑市辛店镇双岭岗村 S323 路北亿鑫商砼院内
法定代表人: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接群众反映,对群众反映区域 新郑市辛店镇河南亿鑫商砼有限公司厂区外西侧一处露天物料 堆场开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群 众反映的露天物料堆场归属于郑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露天物料堆场四周设有围墙,未建设生产加 工设备,砂土物料裸露于外环境,贮存堆放至围墙内东南侧,未 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露天物 料堆场内贮存的砂土物料进行占地面积测量,由南向北约 9 米, 由东向西约 23 米,高约 1.9 米,堆场南边围墙高约 2.24 米, 经计算占地面积约 207 平方米,约 480 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 郑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郑州晨博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 年 12 月 13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 页 和现场勘察照片 11 页,证明郑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 况、物料堆放情况、现场违法事实等;
5.2025 年 12 月 13 日对郑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5 页,证明郑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6.2025 年 12 月 13 日现场勘察示意图 1 页,证明郑州晨 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7.郑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花名册 1 页、 2024 年度营业收入证明 1 页,证明郑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的企业规模;
8.郑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3页、 郑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地合同复印件 1 份 3 页,证明郑 州晨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物料堆场所有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3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不能密闭的砂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5 年 12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不能密闭的砂土(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采取有效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6 年 2 月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6〕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对不能密闭的砂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 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 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 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 号)附件 1《河南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 大气污染防治类 27,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 9 个,其余因素 8 个。对裁量因素等级进行以下判定:违法事 实(A):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 染的,裁量等级 2;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B1):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裁量等级 2;项目建设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裁量等级 1;企业规模(B3):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占地面 积(B4):占地面积 100㎡以上 500㎡以下的,裁量等级 3;违 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B5):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B6):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受处罚次数 (B7):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B8):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B1=2、B2=1、B3=1、B4=3、B5=1、B6=1、B7=1、B8=1。处罚 金额(X):21475,代 入 公 式 :21475 = 10000 + (100000 - 10000) × [(2/5)² + ( 2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5² ×8)]×50%,最终裁量金额:21475 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砂土(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整(¥21475 元)的 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郑分局 2102 房间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9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