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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郑市郭店镇卢家桥西
法定代表人: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接到市民反映问题后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 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厂区内物料 仓库南侧露天堆存沉渣和砂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 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郑州鑫鼎建筑材 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郑州鑫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明:执法人员 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5 年 12 月 3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 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现场违法事实真实性等;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1 页。证明: 企业位置及布局;
证据五:职工工资表和 24 年营业收入各 1 份 2 页,证明: 企业的规模;
证据六:新郑市郭店镇总体规划(2013-2030)镇区土地使 用规划图(调整后)1 份 1 页,证明:符合规划;
证据七:排污登记表 1 份 4 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2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2025 年 12 月 2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 年 1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6〕3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露天堆存沉渣和砂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已按要求设 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 2;裁 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 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登记管理,裁量登记 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以 上 500㎡以下的,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 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 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 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 裁 量 因 素 个 数 (n) : 9 , 其 余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等 级 (Bi) : [1,1,1,1,3,1,1,1,1,],10000+(100000-10000)x[(2/5)²+(1²+1²+1 ²+1²+3²+1²+1²+1²+1²) / (5²x9)]x50%=20600,最终裁量金额:20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零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 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4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