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6-03-04 2026-03-04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6〕4 号 张**物料堆存点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05**********19 

住址:新郑市薛店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张**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证明:张**身份。

 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3.2025 年 12 月 16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2 页, 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           4.2025 年 12 月 16 日现场照片 7 张。证明:厂院物料堆 存情况。

 5.2025 年 12 月 16 日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证明:张**物料堆存点四周环境。

 6.2025 年 12 月 14 日 20 时,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证明: 裁量因子选择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18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31 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时,张**物料堆存点物料已清理。 

2026 年 2 月 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6〕10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 

你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 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 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 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设置的 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 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内 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3, 1, 1, 1],处罚金额(X): 17714,代入公式:17714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 [ ( 1 / 5 ) ² + ( 1² + 3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 该物料堆放点为个人行为,不属于工业企业最终裁量金额:17714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柒仟柒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 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银 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 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4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