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县级
2026-03-05 2026-03-05
豫 0184 环罚决字〔2026〕5 号 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XMQ61

 地址:新郑市孟庄镇 

法定代表人: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 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通号(郑州)电气化局 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证 件复印件 1 份。证明: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 三分公司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 1 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 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资格。 

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 资格。 

4.证据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5.现场照片 1 份。证明: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现场勘察调查情况。 

6、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人员考 勤表 1 份,2025 年生产台账 1 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标准”1 份。证明: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 分公司规模为小型业。 

7、环评批复复印件 1 份、排污登记回执 1 份,证明:通 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企业主体合法性。

 8、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工况说明 1 份。证明:通号 (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验收期间出具生产负 荷是 90%。

9、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1 份。证明:通号(郑 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验收报告已公示。        10、验收期间监测报告 1 份。证明:DA005 验收期间废气 流量进口为 3050m³/h. 

11、环评报告表生产工艺及主要产物环节复印件 1 份。证 明: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生产过程中 排放污染物废气类别。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4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2026 年 1 月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时,你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监测制度。 

2026 年 2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6〕11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 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 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 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 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 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 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 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 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 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 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2, 3, 1, 5, 1, 1],处罚金额(X):45333,代入公式:45333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 [ ( 3 / 5 )² + ( 2² + 3² + 1² + 5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4533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 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肆万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 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5 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