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5G2M01T
地址:新郑市和庄镇
法定代表人: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郑州龙飞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南部露天料场堆放有易起尘的石粉物料,该露天物料 堆场四周建有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 员现场对该露天物料堆场内贮存的石粉物料进行占地面积测量 由南向北约 9 米,由东向西约 22.3 米,高约 2 米,堆场南边围 墙高约 2 米,经计算占地面积约 200 平方米,未有效覆盖重量约 150 吨。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已设置围挡但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郑州龙飞建材有限公 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郑州龙飞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 况。
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证 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5 年 12 月 23 日对郑州龙飞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人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 场勘察照片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 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违法行为。
4.郑州龙飞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 1 份及委托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5.郑州龙飞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60 万吨石料项目环评审批 意见 1 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1 份、环评验收公示 1 份、证明排污许可类别。
6.2025 年 12 月 14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 防治攻坚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 1 份,证 明橙色管控通知的发布。
7.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文书送达回证 1 份,证明 2025 年 12 月 14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 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企业已收到。
8.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24)148 号文件 1 份, 证明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发布重 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通知的合法性。
9.郑州龙飞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收入、职工花名册 1 份, 证明公司规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25 日,我局对你公司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 环责改字(2025)35 号,责令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5 年 12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易产生扬尘物料已覆盖。
2026 年 2 月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6〕8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 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 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 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 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 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 2;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量: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裁量等级 2;项目建设地点: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 级 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 ㎡以上 500㎡以下的,裁量等级 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 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 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3,3,1,1,1],10000+ (100000-10000)x[(2/5)²+2²+1²+1²+1²+3²+3²+1²+1²+1² / 5² x9]x50%=22800,最终裁量金额:228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账户(开户名称:郑州 市财政局收款账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5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