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4MA9LGB4M50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
经营者:程**
身份证号码:41**************3X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郑市程巍汽车维修部经营者程** 对重型货车 OBD 系统刷新篡改,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消除机动车故障码、改变机动扭矩报警等)。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新郑市程巍汽车维修部营 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 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 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 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 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 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 台笔记本电脑,型号:戴尔 Latitude 3420,黑色,一台解码器品牌: 正德友邦,序列号:203306695439,墨绿色超级诊断终端,一部 手机 OPPO,黑色。)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 30 日。查封(扣 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 备存放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仓库。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4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