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CRPGU399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
法定代表人:冯**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郑州联哲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操作 员对重型柴油货车 OBD 系统刷新篡改,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 断系统(消除机动车故障码、改变机动车尿素喷射数据等)。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郑州联哲汽车维修有限公 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产检查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 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 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 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 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 DTS 解码器、一台共轨之家解码器、 一台正德友邦解码器、一部 note15pro 手机)予以扣押。扣押期限 为 30 日(时间从 2026 年 6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3 日止)。查 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 施、设备存放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仓库。在此期间,你 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4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