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查决字〔2021〕第4号
当事人: 代**
地 址: 新郑市梨河镇贾庄南桥北头西侧
经查,你(单位)存在通过渗坑排放酸性废水 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_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__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1台清洗机、2台吸尘器、1台粉碎机、1个桶架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使用、转移、损毁 该1台清洗机、2台吸尘器、1台粉碎机、1个桶架。
查封物品存放地点:新郑市梨河镇贾庄南桥北头西侧代**废包装桶存放、加工维修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郑州市人民政府 或者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