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身份证号:412928********5016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界牌村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辛店镇界牌村经营的豆腐加工点生产 过程中以煤炭为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
以上事实,有 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绕过处理设施的 废气排放管道的照片、录像;其它证据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 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 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 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 位)以煤炭为燃料的手烧炉 1 台和煮锅 1 台。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2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9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 设施、设备存放于 刘红资豆腐加工点内,原址查封 。在此期间, 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 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郑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