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身份证号:410123********1817
地址: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贾店 320 号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利用车间内东侧生产线南侧的渗坑排 放生产过程中的电镀废液 。
以上事实,有 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照片、录像;排放生产 废水的渗坑以及电镀废水浸泡污染的土壤、录像;现场采样监测全 过程记录;监测报告;生产视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司全友镀锌加工点取样土壤检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 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 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两条电镀锌生产线, 两台航吊),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2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8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司全友电镀车间内,就地查封 。 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 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郑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