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184 环解查(扣)字〔2022〕1 号
司** :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依法对你 单位利用车间内东侧生产线南侧的渗坑排放生产过程中的电镀废液。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豫 0184 环查(扣)字〔2022〕1 号)。违法行为已停止,查封已到期,当事人提出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自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对你单位就地查封的设施和设备予以解除查封。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