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姓名: 王**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123********1211 现住址: 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文士湾31号.
我局于 2024年 8 月 26 日依法对你(单位)新郑市观音寺镇林庄村103省道西侧陈庄路口院落内存在一个废桶清洗加工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作出查封决定书(豫0184环查字〔2024〕1号),查封你(单位)环氧树脂桶181个、润滑油桶41个、甲苯二异氰酸酯桶80个、不饱和聚酯树脂桶45个、专用粘合剂桶5个、碱液桶2个、喷枪1个,查封地点在新郑市观音寺镇林庄村103省道西侧陈庄路口院落内。因查封期限已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