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2023-12-01 2023-12-01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所需资料

申请资料: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1到2倍(含)之间的,需提供《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应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证明。

 户籍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在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才中心受理后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动态审核;在保障或等待保障期间,如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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