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级
申请保障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新郑市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未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       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房改、经适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华夏国际508
60880982

申请资料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1到2倍(含)之间的,需提供《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应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证明。

 户籍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在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才中心受理后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动态审核;在保障或等待保障期间,如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市民政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乡镇、街道办领取《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注册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单位提供办公场所相关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可。

2.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公示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社区(用工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社区(用工单位)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市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印证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并及时将资料返回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资料提交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印证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民政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答复申请人。

4.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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