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包括新郑市户籍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市域住房保障全覆盖,优先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四类人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进一步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提高租赁补贴家庭占保障家庭的比例。
准入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我市常住户口;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半年以上;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落户时间必须在半年以上;
2.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指家属院、职工宿舍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房屋、住宅);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4.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二)引进人才按照现行人才公租房管理规定执行,年龄、学历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工作人员;
2.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3.本人及父母在我市市区无自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4.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赁单位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