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DN≥500mm的管道迁移、改造、检修等需要停水的; 停水历时在24小时以上的; 对工业生产或对居民生活用水有较大影响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新郑区(县)新区管委会 中兴路与文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号1楼B1区18室(窗口)
0371-62599122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1. 公共供水管道改(迁、拆)申请表

(1)受理: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核 :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核 ;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期限最长为20日。 (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后,填写在线表单和上传电子化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2.预审:受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接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进入受理程序,预审结果实时反馈。 3.受理: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或企业到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详细窗口位置,受理条件,开始结束时长等。 4.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5.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领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详见附件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