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基层政务公开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26763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