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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 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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